第六篇章〖产品集成出品商释义及应具备的两个条件〗

    

产品集成出品商释义

       

       首先,产品集成出品商是这个产品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代表这个产品的品牌。


       产品集成出品商是脑力劳动者,凭借着自己掌握的核心技术、创新与创造能力、知识产权(包括:发明

专利、品牌、著作等)进行产品科技研发、产品整体设计、产品技术改良升级换代、产品策划与产品销售模

式管控。产品集成出品商的地位属于委托方,指导OEM厂商生产制造,最后完成产品集成出品。


       产品集成出品商对核心技术以外的部件总成或全部产品不一定自己生产制造。品牌集成者利用自己掌

握的关键性的核心技术,负责为客户给出专业科学的、具有市场预判的、前瞻性解决方案以及其它应尽的

伴随服务。



产品集成出品商应具备的两个条件:


       先决条件

       自身需要具备雄厚的专业自有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一定的理论学识以及实战经验,这些

来源于若干年坚持不懈的学习、研究、实践;再学习、再研究、再实践,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办到的。


       学识的厚积薄发之信念,应该是十年前二十年前乃至更长时期前的信念树立。如果需要以沉淀的知识

向社会公开换取法律保护,那可能是很简单的事情了,仅仅需要办理一个法律保护手续/发明专利申请。


       专业这个东西是不可以自我粉饰的,绝不是自我标榜一下就专业了。就城市固废资源化再生利用而言,必须深谙循环之道;同时手里需要掌握着专业领域的核心技术,否则是不可能或者说决不可能成为产品集成出品商和伴随服务商。


       基础条件

       城市固废资源化再生利用,如果由上下游装备构成整体生产线时,世界上绝不是一俩个厂商能够做到

的事情,因为它涉及到众多领域。如果涉及到的是整条生产线,包括上游和下游1+N至3+N技术装备;生

活垃圾与建筑垃圾耦合再生技术装备;陈腐垃圾水洗技术装备等,而不是一个单体设备,单类垃圾处理,单

项机械功能,那么,基础条件在“先决条件”下,需要具备多资源的整合能力。